农村强制征地怎样办

强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1.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2.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
3.农民可以针对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4.农民可以针对强征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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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征地流程是: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征地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送达决定书,作好被征收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征地公告,实施强制征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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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合法的程序,政府可以强制征地。征地本身具有强制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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