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

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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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式如下: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通知付款人丢失票据,接到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宣传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制度;
3、普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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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票据法》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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