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安置费补偿标准有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被法院拍卖的安置费标准是没有规定的,确切的来说,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安置费,拍卖房屋所得来的这些拍卖款是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的,如果有剩余的情况下,剩下的这部分财产会返还给被执行人,但是被执行人不能因为法院要拍卖房产,就直接向国家有关单位索要安置费。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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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法院拍卖的安置费标准是没有规定的,确切的来说,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安置费,拍卖房屋所得来的这些拍卖款是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的,如果有剩余的情况下,剩下的这部分财产会返还给被执行人,但是被执行人不能因为法院要拍卖房产,就直接向国家有关单位索要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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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没有安置费补偿。
法拍房的钱要全部偿还给债主。如果有剩余,会返还给被执行人。房子拍卖后债权人拿到的应当是执行款,该执行款指向的就是当事人的债权,通俗点说,就是原来欠的钱,但是可能被执行人(债务人)之前存在过多的债务,只能按照比例获得执行款,具体需要按照分配协议确定。
在法院拍卖执行的房产时,债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四十九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第四十六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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