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情形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缔约过失的责任情形有:
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的;
2、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法律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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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来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法律规定的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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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缔约过失的责任情形有: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的;2、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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